《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确实有提到“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注意的是,这里的“福利费〞 并非等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职工集体福利〞。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弚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又根据国税发119981155号文件规定,这里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所以《人所得税法》 中免个人所得税的 “福利费”仅是专指"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非企事业单位支付的所有福利费用。